问题 | 拍卖地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买卖房屋的司法拍卖过程中,竞得者购入房产的同时,也肩负着转让前朝所有者所可能留下的隐性债务纠葛的风险。倘若原本的房主未能如期按约偿还其欠下的债务,或者未兑现到期应付的债务义务,抑或是出现了触发合同条款而被视作实现质押权的状况,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将有权获得对该处房地产的所有权以及处理权,且可以在拍卖所得资金足额到位之后,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形式来进行债务清偿。然而,若拍卖所得的款项不足以完全抵偿债务,那么债权人与质押权人之间很可能会产生矛盾冲突及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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