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验收重大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房屋质量问题时,业主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且向其追索按照合同条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实际损失赔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交付标准,使得房屋无法投入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严格检验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那么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的诉求,此种情况下,法院会予以支持。而第十三条则进一步规定,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居住使用,同样也赋予了业主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内,开发商都有义务负责进行修复工作;如开发商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业主可自行选择或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给业主带来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开发商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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