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租交房延期有赔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若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致使另一方遭受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对于该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当与受损者因对方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相当。这个数额不仅包含了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后当事人可能从合同中获取的收益,而且还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测到或者应当可以预测到由于违约行为会导致的潜在损失。如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紧急书面催告之后,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期限将被延长至三个月。然而,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任何催告,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如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此外,当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申请降低时,应当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适当予以调整;反之,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由申请提高时,则应当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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