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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烟台关于延期交房规定时间是怎规定的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时间的认定,应基于出卖方是否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如期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若经过合理催告后,出卖方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内履行其交付义务,那么买受方有权向出卖方提出赔偿请求,以补偿其因逾期而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反之,如果经过催告后,出卖方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内按期交房并且未对延期交付行为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或理由,则买受方可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出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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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0: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