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纠纷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争议纠纷方面的诉讼时效,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为三年时间,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理应察觉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之日开始进行计时。但若权利人在权益受损后的20年内均未采取任何行动维权,则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类案件给予司法保护;对于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及其登记返还原物的情形,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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