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两卖法官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商品房交易时,完成过户程序的购房者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作为不动产,商品房的所有权变更需经过相应登记方能生效,且该登记行为具有决定性意义。只要已办理过过户登记的购房者,即意味着他们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者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权利。
然而,若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者与房屋出售方存在恶意串通,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那么其他购房者有权主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归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房屋。 其次,对于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者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向商品房出售方追责的权利。尽管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但这并不代表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时,其他购房者可据此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利息、赔偿相关损失,甚至可以请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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