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违约以什么时间为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交房日即为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的起始日。若在这之后,开发商未能如期完成房屋交付并且在经过合理催告程序后的三个月期限内仍然未能给出任何具有说服力的原因解释,则购房者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向开发商追讨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履行了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将无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超过规定期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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