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导致退房房贷还需要继续还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的退房事宜,并不一定需要事先偿还贷款,而是可以根据与开发商进行商议的结果,决定是否由开发商负责将剩余的贷款归还并按此额度向客户支付退房款项。对于购买方而言,如果希望解除已签署的贷款合同,就必须先把贷款余额提前完成清偿。当买方选择退房之后,开发商须将全部的购房款如数返还给买方,然而由于退回的房屋上可能存在抵押权的问题,这无疑会对开发商的利益造成潜在威胁(即退回的房屋上可能存在抵押权)。因此,开发商通常会将应退还的所有房款划分为两大部分:
其中,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部分将由开发商直接偿还给银行;而首付款以及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则将退还给买方。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实际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涉及到房地产作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由卖方和买方共同签署;而银行贷款则是房屋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合同则是由银行和买方单独签订,合同的标的物是所借入的款项,而房屋在此份贷款合同中仅被视为贷款的抵押物。因此,虽然购房合同的解除并不意味着贷款合同也随之解除,但是买方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存在,并且借款仍需按照约定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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