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怎么判决开发商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的界定标准如下:若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但仍未完成房屋实际交付的行为便可被视为延期交房。
其中,正常情况下出现的延期交房多源于工程建设进度的延迟或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及市政配套设施的不及时办理;而非正常情况下的延期交房则可能由出卖人的经济状况不佳以及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所导致。针对已经进行过催告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完成交房的情况,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向卖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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