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双方都出资怎么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借名买房”是一种独特的房产交易方式,它具体表现为,实际的购房者负责出资,而名义上的购房者则代表他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所有权的登记中,该合同的签署方即成为名义购房者,而实际购房者和名义购房者之间则同意对房屋所有权归属作出预案,以达到实际购房者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目的。
然而,这种交易方式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房地产市场的限购政策无疑成为了导致当事人选择借名买房的主要因素之一。对于那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购房者来说,只要他们与名义购房者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并签订了相应的借名购房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借名人的权益也将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一旦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已过户给善意的第三方或存在其他无法进行过户的原因时,借名人要求名义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便无法获得支持。 此外,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由于这类房屋的购买受到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因此,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可能会因违反这些规定,损害到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从而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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