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福田老太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老年人的唯一居所,法律明确规定不可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当执行依据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需将居住的房产交付给他人时,自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已经为当事人预留了长达三个月的宽限期。若在此期间内,被执行人主张该房屋系其个人以及抚养亲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重要财产并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此项理由。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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