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乡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房屋交易过程中,卖家如有违反承诺之举,却依然收取购房定金的现象,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这类行为应当强制适用定金罚则——即要求卖方全额退还定金并尽全力履行相应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量通常是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的结果,但是需要保证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标的物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过这个阈值,那么超出的部分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基于这样的原则,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没有合理的原因就违约,那么他们必须向卖方双倍偿还这笔定金; 然而,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收款方有权拒绝返还定金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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