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场经营户退铺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合同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的前提下,若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无疑构成了某一方单独背弃原先合同规定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假设租赁合同对于押金的性质及其相关规则缺乏明确的解释,那么我们不能把押金仅仅看作是租赁金额的预先支付形式,而是应当将其视为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要予以归还的部分。
当各方签订合同时,有时会涉及到诸如留置金、保证基金、履约保证金、预约定金等款项的交付,但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各方并没有就押金的具体性质达成共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提出押金请求权,人民法院通常是不会给予支持的。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虽然并未明确指出押金无法退还,但是同样也没有明确说明押金的退还方式和周期,因此,我们应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且坦诚的沟通,向他们详细阐述自己提前终止租赁的原因,并努力赢得对方的理解和宽容,以便通过双方共同商讨来确定您的退租时间、撤场日期、水电燃气费等各项费用的结算方式,以及押金的全额或部分返还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在租赁关系结束,租户搬离、清点并支付所有应付费用事项完成之日起,房东应当在当天全额无息地将租房押金退还给租户。 在租赁期间内,若发生物品损坏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款,但在扣除这部分金额后,仍然需要将剩余的押金及时全额退还给租户。因为押金的本质意义在于确保租赁房屋设施在租赁期间能够得到妥善维护,一旦在租赁期间因租户的原因导致房屋设施受损,房东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如果租赁合同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租户在租赁期限未到期前退房或者将房屋转租他人,房东有权立即扣除租户的押金,那么这样的合同条款便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东自然也就有权拒绝退还押金。反之,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押金事宜做出任何直接而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满足其他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押金理应毫无疑问地归还给租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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