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几年不能追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除其他法律有特定规定外,诉讼时效设定为3年,该期限是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之日开始计算,若超过3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2、特殊情形下,如延付或拒绝支付租金等情况,诉讼时效设定为1年,若超过1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3、最长时效方面,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未能及时察觉或未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向人民法院寻求保护的请求也必须在20年内提出,否则超过20年后,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总的来说,无论是一般诉讼时效还是特殊诉讼时效,都是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实际遭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4、对于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设定为15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设定为3个月,自当事人得知具体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5、针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其诉讼时效设定为30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