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蚌埠桥北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房产过程中发生逾期交付现象,一般情况下并不涉及违法行为,而是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当卖方经过反复催促之后,买方在合理期限内依然拒绝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尽管买方并无权解除整个房屋买卖合同,但他们有权向出卖方提出赔偿相关损失的要求。
然而,假如在经过反复催促之后,买方依然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卖方也未能提供充足的正当理由解释这一问题的话,那么买方将有权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所有由此产生的损失都应由卖方来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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