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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宁太白东路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出售方未能依约履行交房义务,即视为违约,据此,购房者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协议内容对其进行追责问责。在此情形之下,倘若经过合理期限内多次督促与告知,仍无法按时收到房屋且卖方并未给出充足合理解释的,购买方可依法解除合同,此时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全数承担。
然而,如果卖方在得知催促信息后,在三个月之内已成功将房屋顺利交付给买方,则购买方无权立即决定解除合同,但同样拥有向卖方索求因延迟交付所引发的额外经济赔偿的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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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2: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