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钢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买卖双方协议中的出卖方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履行交房义务,这便构成了明确无误的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形之下,作为购房者是有资格和权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来诉求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赔偿责任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卖方在经过合理法定期间内的具体书面催促之后仍旧无法完成实际的房屋交付工作,并且也没有给出充分且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作为买方就有权利依法通知解除合同的关系,与此同时,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都应当由出卖方全额承担。
然而,如果在经过催告之后,出卖方能够在三个月之内顺利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买方虽然不能够单方面直接通知解除合同的事项,但是他们依然拥有向出卖方索取由于延迟交付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权力。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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