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怎么认定欺诈消费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被视为开发商销售欺诈的行为模式:
首先,在销售期房或者现房的过程中,开发商存在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即将原本质量低下的房子假冒成质量上乘乃至优秀级别别的房屋来出售给消费者; 其次,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房屋的真实面积大小,以此获取更大的经济利润; 再者,开发商在销售合乎标准的房屋时,可能会夸大其品质,误导消费者以为这是优质工程,进而从中谋求更高的溢价收益; 此外,开发商还可能在明知某些房屋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前提下,仍然进行销售活动; 同时,开发商也可能通过虚构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欺骗性质的价格信息来吸引消费者购买; 另外,开发商故意隐瞒自身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活动也是一种常见的欺诈手段; 最后,开发商可能会采用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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