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退还购房定金流程如何操作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购买的整个流程之中,对于定金是否应该退还以及如何合理处理这一问题的相应解决方案如下所述:如果是主动向卖方支付定金的一方(买方)严格按照先前协商达成的各项条款和规定,认真履行了自身的相关责任与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当初所支付的定金作为对其的积极响应,可以考虑全部予以返还或者在最终确定的总交易价格上有所折扣优惠。反之,若是卖方未能坚决履行自身的职责及承诺,导致自身陷入违约的潜在风险之中,那么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他们有必要将此前已收取的定金按照双倍的比例予以返回给买方,以此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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