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诉讼技巧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所有涉及以房产作为标的物的房屋的确权、运用、交易、租赁、典当、抵押等各类民事行为所引发的争议,以及与房屋密切相关的房屋装饰、翻新、设计、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拥有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其次,若拆迁人与被拆迁者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产生争议,且双方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此类纠纷需由负责审批拆迁案的相关部门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别行政机关进行裁定。如当事人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及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职工对于分房方案存在不满,或者由于单位分房政策不合理导致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和解决。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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