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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门一房二卖案件如何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两份合同均未能完成登记手续并且标的房产仍未实际交割这一情形,应被视为两份合同皆尚未进入实质性履行阶段,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以订立在前的合同作为履行优先权的评判依据。
其次,在两份合同当中,倘若其中一份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则并未进行过户登记(无论标的房产究竟交付给了哪一方)。由于房产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根据物权的对世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我们可以明确认定已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最后,当第一位购房者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若其再次出售给第二人时,由于此时出卖方已经丧失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其所进行的第二次售房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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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