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不解决房子质量问题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相关规定,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方认为该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存在瑕疵,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重新检验的申请。在经过严谨的检验流程后,如若证实主体结构质量的确无法达到标准,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
同时,对于由此给买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例如涉及到房屋防水等非主要结构性问题。若买卖双方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相关事宜,则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理;反之,若购房合同中未作特殊约定,买方需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然而,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并不愿意同意买方解除购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若问题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及范围内,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若超出此范围,则实行有偿维修。具体而言,房屋共享部位及共享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应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而属于个人居住区域及其内部设备的,则由业主自行承担所需支付的费用。在此基础上,若开发商未能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保修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