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商品房逾期如何退房退款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逾期交付情况下的退款事宜,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交付日期届满时,您应当向开发商发出书面的“房屋催交通知”。若在随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履行交付义务,那么您便有权利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必须依照合同条款返还您先前所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活期利息。
然而,退房过程通常需经历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由购房者提出退房请求。购房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如因开发商方面的过失而导致退房,开发商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反之,若因购房者的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在收到购房者的退房请求后,开发商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额退款手续,同时终止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期间,若相关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完毕,开发商有义务代为支付购房者每月所需偿还的本金与利息。 最后,若开发商未能在购房者提出退房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退款手续,自第十六天开始直至购房者实际取得全部房款为止,开发商每日应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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