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家要求提前交房算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提前交付房产并不等同于违约责任,实际上,在签订商品住宅出售合同时,关于交房日期的约定往往仅仅规定了特定的时间段,并不明确具体的日期作为交房的精确标准。此种情况下,提前交付房产可视作正常的房产交付范畴,不应当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然而,如果超过了双方事先约定的交房期限,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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