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房产交付延迟达到九十天时如何进行妥善处置的两个至关重要的准则(一)和(二)指出: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期且以恰当的方式履行其最为关键的责任义务,即房屋的交付事宜,并且在收到催告之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应尽职责,那么另一方有权选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其核心考虑因素在于确保广大购房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卖方延迟交付房屋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实际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约定,一旦对方出现违约行为,究竟是需要按照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特定金额的违约金,还是约定因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准则(三)明确表示:在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立分阶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条款,即在九十天之内按照一个特定的计算标准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然而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段,即九十天以上,那么违约金额度将会大幅度提高。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需根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做出的特殊约定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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