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致歉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内容:若出卖方经过催告后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向买受方交付房屋,那么,购买方可向出卖方索偿逾期部分的经济损失;如果经过多次催告之后,出卖方仍然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无法按时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并且也未能提供正当理由,那么,购买者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解除购房合同并提出退房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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