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欺诈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后,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通告相关信息,却擅自将此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于第三方。
其次,在同一房子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卖方紧接着又将其出售给了另一位第三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的规定,当卖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此外,还可进一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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