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乐山市预售合同备案有什么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现阶段主要遵从如下三个法定原则:
首先,待售房屋需满足特定的条件方得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 其次,已被销售且合同办理完登记备案手续的同一套房产,若开发商再次将其出售给第三人,其后继合同便无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而,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开发商的“一房多卖”现象; 最后,预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则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换言之,购房者欲获取小产证,预售合同必须经过登记备案。鉴于上述三项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后的30日内,应当完成登记备案手续。若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合同已然生效。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之前,可以适当延迟支付房款,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解释。 此外,即便30天的合同登记期限尚未届满,但若购房者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该合同注定无法登记备案,那么购房者亦有权暂停支付房款,直至合同成功办理备案手续。关于税费问题,与办理预售备案无关,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敦促开发商尽快进行备案,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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