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收据要收回吗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认购书的相关说明如下:认购书实质上是一份双方达成共识的契约性文件,一般情况下,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文本前,首先会签订预约认购协议或认购书作为前期步骤。当完成购房合同的正式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收回认购书原件,仅仅保留签订认购书时所交付的定金收款凭证,作为全额支付房屋价款的凭据。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是正式合同的签订。 具体来说: 1.认购书并非必须返还给开发商,而是应由购房者自行妥善保存。无论购房者是否已实际支付全部房价款项,只要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开发商便有义务向其提供一份完整的合同副本。 2.认购书本身并无特殊的法律约束力,仅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约过程中的一项程序性文件。若已成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认购书的作用将逐渐淡化。 3.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认购书的有效性将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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