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第三人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屋共有的纷争中,如果第三方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善意地买入屋宇,并为此支付了符合市场标准的价格,同时顺利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共有人就无权撤销这笔交易,将房权收回。
然而,共有人仍然可以依据自身享有的份额,向未经全体共有人授权而擅自对外出售房屋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出售时,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而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而言,只需要获得占总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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