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拿动迁安置房要签预售合同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属于标准且规范的合同类型,主要是因为此类合同签订的时间大多集中于商品房预售阶段。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尚未全面竣工的新建成品房项目,由开发商在售楼中心正式开展房屋预售活动时所采用。通常情况下,在完成预售合同的签署后,开发商将会把这份合同提交至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因此,无论是预售合同还是正式合同,它们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要求我们在签署这些合同时必须保持谨慎态度。尽管没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不意味着合同本身失去了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备案登记作为生效条件,那么便应遵守此项约定。若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自签订买卖合同,即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到第三方手中并开始使用,此份合同仍然被视为无效。 此外,如果卖方在出售房屋前未能向买方如实披露房屋已抵押给第三方的事实,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卖方再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关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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