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预售协议于商品房预售阶段广泛施行应用,待房屋建设完成并正式交付使用之际,在买受方全额支付完所有房价款项之后,即可便捷地进行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而商品房出售合同则更适合于商品房现房销售过程中的运用。据此,如今签署的预售协议,在交房期间无需再次签署出售合同,您便可径直开始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事宜。
然而,若所签订的预售协议系在公元1997年5月31日之前达成的,那么仍然需要按照该协议本身的约定,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之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顺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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