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以不可抗力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因为工程实施进度延误以及相应的政府许可申请延迟、公共设施配备滞后等因素引发的房屋交付逾期现象,那么这类情况属于合乎逻辑的延期交货。此类延期交货表现为入住日期的延后,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给予开发商一定的容忍期限,等待一段时间后便可顺利接收新居。对于异常延期交货的情况,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种维权路径:
首先,与开发商协调和解。购房者本人或委派代理人直接与开发商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向他们明确阐述自身所遭遇的延期交货状况,同时提出协商和解的诉求,例如要求赔偿损失等等。倘若能够与开发商达成共识,那么将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纷争。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和解条款,防止任何一方在日后反悔。 其次,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在面临延期交货的困境时,向消协投诉无疑是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若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购房者亦可向开发商所在地区或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维权。尽管消协的裁决对双方并无强制性约束力,但其可能对开发商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开发商承受一定的压力,因此,此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 再次,向房屋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购房者还可以向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对开发商进行惩处。 然而,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较为有限,通常仅拥有行政权力,缺乏民事审判权,只能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开发商按时、全额地对业主进行补偿。因此,对于业主的投诉问题,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只能在其中发挥调解作用。 最后,提起诉讼。在尝试以上所有途径均未能与开发商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业主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诉讼程序繁琐且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可能会给业主带来诸多不便。业主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证据至关重要,因此业主务必妥善保存开发商延期交货的证据,例如采用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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