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同意延期交房协议有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则作为购房者可敦促开发商迅速完成交付事宜,并共同商定最适宜的交付日期。若经过购房者的适时提醒与催促之后,开发商在接下来的三个月时间内仍然无法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便可行使其法定权利,向当地法院提出解除购房合同的申请。而对于开发商未能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应根据购房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购房合同中并无对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进行明确规定的条款,则需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所公布的数据,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水平进行评估,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损失赔偿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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