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争议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原则性问题农村私有房屋交易现象,乃是在社会变迁加剧、城乡交流扩大、居住区划界线逐步模糊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宏观背景之下所催生的产物。
值得深思的是,这一现象之所以成为现实,其中制度上的疏漏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攀升、房屋拆迁补偿等因素也成为引发此类纠纷案件的重要诱因。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节,从而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行为,若经查证并未发现任何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则应判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驳回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合同、退还房款的诉求。 其次,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的情况,如已获得相关组织与部门的批准,则可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再次,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个人,但未经相关组织与部门批准的情况,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购房者尚未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则应视为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各自归还房屋及购房款项。 最后,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同样未经相关组织与部门批准,但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者已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的情况,应遵循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以调解为主导,承认购房者对房屋现状的所有权及其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此外,对于购房者已对房屋进行翻新改造、扩建部分的情况,应对其附加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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