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有预售合同算不算房产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如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人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个合同就会被视作有效合同。这表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成为了判断合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我们无须审阅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合理。 其次,关于交易登记手续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若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商品房预售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的规定,对于合同效力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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