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法律规定时间是怎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迟交房期限的界定问题,其最终的判定主要依赖于双方在合同中所写明的交房日期。一般的观点有两种:一种为房地产开发商所主张的,即他们将房屋的交付使用理解为购房者能够直接地占有和使用该房屋,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交钥匙”环节;
然而,另一方即购房者则坚持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仅仅限于房屋的占有移转,更进一步包含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交付。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着约定不明的情况,且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仍然无法进行明确的解释,那么此时便应适用以下的规定:当履行期限尚未明确时,债务人均可随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债权方亦有权随时要求债务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在此过程中,双方均需给予彼此适当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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