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中的定金栏怎么写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选购房产过程中,关于定金的交纳应当涵盖以下几项重要规定:
首先,明确规定定金的具体金额数目; 其次,确定定金支付的最后期限; 再次,详细说明定金的特定用途,如为首付款之用、抵押贷款之资等; 另外,必须对定金返还的诸多前置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诸如购买人依照约定尽职履责完毕、房屋交易未能达成预期结果或者卖方背弃相应条款等情况均需要予以考虑;并且在此过程中,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必须清晰明确。之所以如此强调这一点,原因在于定金乃是双方为保证债务得以顺利履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要求当事人一方须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以作为担保。 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则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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