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徐州购房交定金后买方违约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定金乃是一种起到保障和担保特性的凭证,其效力不仅可对支付定金的当事人产生限制作用,同时亦可规范收受定金方的行为举止。当支付定金的一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契约约定,定金将不再归还予对方;反之,若收取定金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则需按规定向购房者支付双倍于定金数额的赔偿金。在房地产交易领域,例如房屋销售方因市场行情变化而改变主意,不愿继续履行与购房者之间的买卖协议,此时即构成销售方的违约行为,须依据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若双方因定金返还事宜产生纠纷,且经协商无果,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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