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房地产没收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阁下有权索回逾期未按约履行义务所交割的购房定金。更为详细地说,如果买卖双方皆遵循所作之约定诚信履约,那么此定金应当等到购房款中作为抵扣款项使用,若未能完成合约义务的一方并无过错,其所交付的定金则应全额退还给原所有权方;
此外,如果受领定金的方面发生违约行为,那么此方有义务按照双倍折价退还原给付的定金。 然而应当明确,买方确实有可能取回购房定金,但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的约束,否则将有可能面临无法取回定金的风险。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况: 1.在购房者本身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其所交付的定金将无法要求予以返还。 2.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看,如果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他人达成交易协议;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与购房者签署了预售协议;亦或是在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房屋已被查封、抵押等重要信息方面有所疏忽,那么开发商应对其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3.当造成这一结果的责任并非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或共同分担时,例如双方在制定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未能达成共识或者受到诸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进而导致预售合同最终未能签订,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理应返还预定人所支付的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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