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法律徐州最新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处分权之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于受让人之处,所有权人享有权利收回之;若未有法律特别规定禁止,则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之时为善意; (二)其所支付的对价合理;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者已完成登记手续,无需登记者已实际交付予受让人。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依上述条款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仍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求。 此外,对于当事人因善意而取得其他物权的情况,亦应参照适用前述两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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