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催告开始时间是怎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一般的合约规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期限应自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的交房日期履行交房义务,经过书面催告之后的第三个月内仍然无法完成交付并且也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有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在经过书面催告之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能够如期履行交房义务,则购房者无权解除该份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超过约定日期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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