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潮再袭业主应如何应对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时交付,业主可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告知对方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并敦促其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在催告信函发布满三个月后,如果开发商仍未采取积极措施履行义务,业主将有权执行业主解除权,主张由开发商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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