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的法律效率如何认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出卖方未依法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买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若出卖方能够提供该证明,则可以视为合同有效;否则,就应被判定为无效。这种观点认为,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在起诉之前得到纠正,否则将对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带来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明确指出:“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条款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获取作为判断合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而忽略了对其他条件的审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中明确表示:“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款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规定进行了评价,即“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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