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寓延期交房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延期交付之补偿事宜,其关键依据乃在于双方于买卖协议中所订立之条款约定。出租方如未能按期兑现承诺将新房交付给购房者,这无疑是对主合同中重要责任的违反行为,其应立即履行该相关义务。若其未能按约履行此项权利,则需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向违约的一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延迟履行而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予履行,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违约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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