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房产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遇到法院对当事人的立案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时,可考虑以下几种可能:
(1)当事人所提之问题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应交由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此时法院不予受理是正当合理的行为; (2)当事人所提之问题确实在法院的管辖权之内,然而由于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业务不够熟练或出于省事怕麻烦等因素而未予接收及审理,这种情形虽然错误,但实属罕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依照行政诉讼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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