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川房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项目的质量保障问题,若尚处于保修期间,则此项责任应全权由开发商负责。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33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企业应对其所出售的商品房必须承担产品质量保修的法律责任。买卖双方应在签署合同时就保修的具体事项,如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商品住宅类别的房产,其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所约定的保修期限的存续期;若存续期短于《规定》中所设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保修期限应不低于《规定》中所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而对于非住宅类型的商品房,其保修期限也同样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所约定的保修期限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任何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有义务承担保修责任,并且还需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用户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