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问题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一房二卖的合同有效性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其中,如果该合同系由恶意串通者恶意串通所签,则其法律效力自始无效; 如若合同是由于欺诈行为导致,并且经过了法院法定程序撤销的,那么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所谓一房二卖,指的是卖家在同一时间或者前后相继地以两个不同的买卖合同形式,将同一特定房屋出售给了两名相互独立的买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位买家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卖家签署了合同,那么卖家一房二卖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即在两份合同中,如果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由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应当认定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此时应按照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排在前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卖家再次将房屋出售给第二个人的情况下,卖家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买家可以据此合同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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