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昆明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殊状况之下,例如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了物业的重复售卖现象,购买方拥有向开发者追究因之产生的经济损失的法律权益,或者撤销此前双方协同签署的合同协议,同时要求返还已经付出的购房资金及对应的利息回报。
另外,当出让方擅自将这些产权房源再次出售给其他第三方时,若已经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执行目标无法实现,那么作为购房者您便享有权利请求解除这份合同关系,并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支出,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最高额度可达到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两倍。这种权利同样适用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出让方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再次将同一物业出售给他人,从而导致购买方无法顺利取得房产的情况。您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追回款项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也有权要求出让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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