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一方没有出资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购买房屋之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交付相关款项,则可依据具体情况向该方发布催缴通知,督促对方尽早补足拖欠的费用。
然而,如果在设立的合理付款期间届满过后仍未按期支付款项,卖方便享有明确的法定权利,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终止与买方之间的购房协议。在此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方还需要为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哪一方出现了违背合同义务或者未达到合同承诺标准的行为,均应承担起继续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及进行财产补偿等一系列违约责任。一旦有一方通过明确表示意愿或者实际行动证明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另一方在法律许可的履行期满之前,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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